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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法转包致工伤 法院:用工单位必须担责
作者:洪玺   发布时间:2026-07-09 10:03:35


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劳动者工伤责任认定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为这类纠纷划出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一、案件回顾:转包工程出意外,工伤责任谁来担? 

2022年11月11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将某县殡仪服务中心项目的砌墙、抹灰等工程承包给张某。两天后,张某雇佣的工人陈某在拆钢管架时,因架子倾倒从二层摔落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2023年1月,陈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某县人民法院驳回。陈某不服,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6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1月3日,陈某向某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人社局受理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送达等法定程序,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甲公司是承担陈某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甲公司不服,以“与陈某无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二、法院判决:违法转包,用工单位跑不了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甲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张某,陈某受张某雇佣施工时受伤,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三、法官说法:既护劳动者权益,也敲醒用工单位 为何法律要如此规定?

法官解释,这一制度设计有两大核心目的:

•保障劳动者权益:违法转包的承接方往往缺乏赔偿能力,让具备资质的用工单位担责,能确保工伤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避免“受伤后无人管”的困境。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明确违法转包的法律后果,倒逼用工单位遵守法规,杜绝侥幸心理,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法官提醒 

•劳动者应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凭证等证据,发生工伤后及时申请认定,依法维权; 

•用工单位需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因违法转包承担额外责任。



来源: 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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