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高价购买“黄牛票”却未看成演唱会应如何维权?
作者:陈艳艳 发布时间:2026-07-09 10:07:23
在演艺市场蓬勃复苏的当下,许多明星的演唱会门票一票难求,粉丝为见明星一面,不惜加价找“黄牛”“代抢”或以高价购票。近期,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找“黄牛”购票引发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是某热门歌手的忠实粉丝,因观看该明星演唱会的人数众多,小美发动身边亲朋好友在官方APP帮忙购票但均以失败告终。多次抢票失败后,小美找到了“黄牛”黄某,黄某自称也是该歌手的粉丝,有“靠谱”渠道购票,保证能让小美近距离观看演唱会。双方谈好价款后,小美将高于票面价格的购票款3980元转给黄某,但直到该场演唱会结束,黄某都未能依约出票。没能见到偶像的小美遂找到黄某协商退款事宜,黄某同意将3980元退还给小美,但在小美的多次催促下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付,小美遂起诉至法院。 因小美在外省居住,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主办法官研判后,认为该案标的小、化解矛盾的可能性高,在案件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协商过程中,法官向黄某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倒卖演唱会门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且扰乱演唱会门票市场经济秩序,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取的款项应予以返还。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黄某与小美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以分期还款的方式退还购票款3980元,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黄牛”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票贩子,“黄牛”高价倒卖门票,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案中,黄某倒卖演唱会门票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退还收取款项。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应通过官方渠道,切勿听信“黄牛”的谗言,否则不仅存在钱票两空的风险,还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一旦发现被骗,应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及时报警,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凭祥市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