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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退卡无门”,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作者:王玲娜 发布时间:2026-07-09 10:24:48
一句微信回复里的“私教”究竟是诚意赠送,还是精心设计的消费陷阱?办卡后“退卡无门”又该如何维权?近日,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健身年卡承诺“缩水”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以此提醒广大健身爱好者:办卡需谨慎,消费莫跟风。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小美(化名)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询问某健身房经营者王某近期办卡是否有赠送项目,王某回复“私教”后,小美认为优惠力度给力便立即支付598元费用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次日,小美到该健身房锻炼,却被告知送的私教项目仅为10-20分钟体验课。小美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多次与健身房沟通,要求其退还费用,但健身房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小美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作为消费者对服务项目享有知情权,某健身房作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小美询问办卡赠送项目时,健身房经营者王某仅回复“私教”,使得小美误解为办卡赠送价值较高的全程私教项目,结果在使用年卡项目时,被告知只是10-20分钟的体验课,显然与小美办卡真实意愿不符,若小美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对其接受服务项目的体验感有所不适而显失公平,因此对小美与健身房的达成的服务合同项目予以撤销,某健身房应当结合小美使用年卡情况扣除后返还剩余款项。 法官说法: 消费者对服务项目享有知情权,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基于经营者提供的有误信息、模糊信息产生的错误认识而进行的消费行为,应允许消费者行使撤销权。该案中,消费者因想获得办年卡后的每次私教服务而办理年卡,但经营者最终向其提供10-20分钟的私教体验课,应当认定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消费者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返还款项。法院结合年卡使用情况,判决撤销年卡项目并对退还款项做了认定,从利益衡平角度较好实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消费活动中,存在商家故意实施欺诈行为,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产生消费行为。关于认定商家是否故意实施欺诈行为,这需要从两个方面判定,一是是否有欺诈行为,即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二是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凭祥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各类消费诱惑时,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辨别能力,避免陷入虚假宣传的陷阱。同时,要注意结合自身的需求、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适度理性消费,切勿为了追求所谓的优惠而冲动消费。在签订合同或购买商品时,务必认真阅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特别是涉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条件等重要内容。对于商家的宣传资料,要注意区分哪些是真实有效的信息,哪些可能存在夸大或误导。如果宣传内容存在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一定要向商家咨询清楚,最好能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 如遇到消费欺诈,应准确识别,敢于维权。首先可自行联系商家,说明问题并要求退款或换货,如商家不配合,可以选择合法投诉途径,通过拨打12315热线等方式向消费者协会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投诉举报时注意提交商品信息、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如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赔偿。 此外,商家经营者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消费者对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商家经营者应依法切实履行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避免因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 来源:
凭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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