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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作者:韦慧媛   发布时间:2026-07-09 11:05:10


近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渠黎人民法庭当庭宣判一起追偿权纠纷,判决黄某支付陆某代偿款100202.03元。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黄某向钟某借款8万元,陆某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字,后因黄某未依约归还钟某借款被钟某诉至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钟某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法对陆某、黄某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其中冻结了陆某银行存款8.4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向钟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0万元,陆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某名下无足额财产可执行,法院依法划拨保证人陆某存款10万余元并转付给钟某。黄某未将上述代偿款支付陆某,陆某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判决黄某支付陆某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系担保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陆某为黄某对钟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已经履行了保证义务即代黄某偿还了钟某本金及利息共10万余元,有权向黄某进行追偿并可要求黄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名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借贷纠纷案例中,不少人为了朋友间讲义气或者好心为亲戚朋友的借款担保而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实际上并未充分了解“保证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而让自己背上了“债”。法官在此提醒,要了解“保证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后再签署规范的保证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损害自身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来源: 扶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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