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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履行 当心获刑
发布时间:2026-07-09 11:38:32


对于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却玩起了“躲猫猫”,不主动履行或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企图“蒙混过关”,却不曾想可能已构成犯罪,难逃“法网关”,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请看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是如何审判的。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原告韦某娇诉被告何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扶绥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令何某军向韦某娇偿还债务20万元。判决生效后,何某军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韦某娇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何某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何某军在有财产履行的情况下,没有按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和积极履行义务,而是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导致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检察机关以何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何某军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转移款项,最终判处何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做人应诚信为本,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位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俗话说“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如果被执行人一时心存侥幸,而恶意规避、抗拒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触犯了法律底线,到头来终食恶果遭受法律的严惩!



来源: 扶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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