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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医保导致无法报销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07-09 11:40:37
近日,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老钟在某招待所勤恳工作了大半辈子,后来又调到某服务中心,一直干到退休。本以为可以安享晚年,可没想到,退休后两个多月,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病,就让他碰上了一件糟心事。 一、退休后第一次住院,医疗费却报不了 2022年7月22日,老钟因身体不适住进了宁明县中医医院。十多天治疗下来,共花费医疗费8244.48元。 老钟觉得自己有职工医保,应该能报销大部分医疗费。可当他拿着住院票据去办理报销手续时,却被医保部门告知:您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欠缴记录,无法报销。 老钟一下子懵了:“我工作了一辈子,单位怎么会欠我的医保?” 二、追根溯源,问题出在第一家单位 老钟翻出自己的工作档案,仔细捋了一遍:1992年12月至2014年6月,他在某招待所工作,身份是全民合同制工人。2014年6月之后,他调动到某服务中心工作,2022年5月申请退休,直至2023年12月才完成退休手续办理。 问题就出在第一段工作经历上——该招待所在老钟任职期间,没有按时为他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笔“旧账”,像一颗埋了多年的钉子,直到老钟退休后生病住院,才彻底暴露出来。 更麻烦的是,老钟曾经工作的某招待所,早在2017年就已经进行了改制,该招待所的改制工作由县里的某办公室负责推进,包括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和资产管理。换句话说,老钟的医保欠缴问题,已经转由该办公室接管处理。 三、补缴虽然完成,但损失已经造成 2024年7月18日,某办公室为老钟补缴了54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共计21905.64元。 补缴是补上了,但老钟在2022年7月那次住院产生的8244.48元医疗费,因为发生在补缴之前、医保处于欠费状态,仍然无法获得报销。 老钟越想越不甘心:“单位欠费导致我报销不了,这笔损失难道就该我自己承担?” 于是,他将负责招待所改制工作的某办公室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损失8244.48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四、法院审理:两个关键问题 法庭上,法官重点厘清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某办公室是否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医保的行为?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本案中,某招待所在老钟工作期间没有按时缴纳医保,本身已构成违法。2017年招待所改制后,某办公室作为改制工作的负责单位,本应尽快处理历史欠费问题,但直到2024年才完成补缴。无论是招待所还是某办公室,均存在“未按时为老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行为。 (二)老钟的医疗费损失应如何赔偿? 老钟主张赔偿全部8244.48元,但法院没有简单支持这一请求。 为了查明“如果当时医保正常,能报销多少钱”,法院专门向宁明县医疗保障局发函进行核算。医保局回复明确:在老钟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该次住院医保基金应报销金额为6955.59元,个人自付及自费部分共计1288.89元。 也就是说,老钟因单位欠缴医保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不是全部医疗费,而是本应由医保基金报销但实际未能报销的那部分——即6955.59元。 至于老钟主张的利息,法院认为:利息并非医保待遇损害的直接后果,不宜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2025年9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某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老钟赔偿医疗费损失6955.59元;驳回老钟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超出部分的医疗费及利息)。 六、法官寄语:医保权益不容“烂尾”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是公民基本的民生保障,是守护人民幸福安康的关键之举。当前,因职工参保意识淡薄、部分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保的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单位改制、合并、撤销过程中,职工的医保权益如何保障,已成为重要的民生课题。 保障公民的医保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社、医保、税务、法院、医疗机构等部门应当构建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加强对医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提升职工的维权意识,畅通线上线下投诉、起诉渠道,建立完善的问题响应机制。 实践证明,只有举全社会之力,共同解决好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难题,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七、法官提醒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三件事: 对职工而言:要定期查询自己的社保、医保缴费记录,尤其是换工作或单位发生变动时,更要留心。发现问题早反映、早解决,不要等到生病住院才发现“报不了”。 对用人单位而言: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是可以压缩的成本。单位改制、重组甚至注销,都不是欠费的理由——该补的迟早要补,该赔的也躲不掉。 对历史遗留问题:即便原单位已不存在,承接其权利义务的新单位或主管部门,也必须对职工的社保欠账负责。法律不会让劳动者为单位的“历史疏忽”买单。 来源:
宁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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