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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的合同算数吗?商家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6-07-09 11:50:31
微信上的合同算数吗?商家该如何维权?请看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经过 凌大姐是广西某县的水果批发商,做这行已经好多年了。从2020年开始,陕西的褚老板经常通过微信找她订货——芒果、柑橘、火龙果,要啥发啥。 两人的合作模式很简单:凌大姐接到订单后发货,然后通过微信把写有品名、数量、单价、总价的“订购单”发给褚老板核对。褚老板确认无误后,再付款。 2020年5月9日,凌大姐把两人之前所有交易的账目整理了一遍,通过微信发给褚老板确认。对方看了,没提异议,等于认了这笔账:还欠货款20,757元。 可让凌大姐没想到的是,这之后,褚老板再也没付过一分钱。 她催了一次又一次,电话打不通,微信消息也不怎么回了。两万多块说多不多,说少不少,可也是真金白银的货钱啊。无奈之下,凌大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褚老板支付货款本金 20,757元;逾期付款利息——从对账的第二天(2020年5月10日)起算,按“银行贷款参考利率”的1.5倍计算,直到付清为止。 更让人头疼的是,褚老板接到法院传票后,直接没来开庭。 争议焦点:钱到底欠没欠?利息怎么算? 这个案子有两个关键问题: 一、褚老板到底还欠不欠这20,757元? 二、如果欠,利息该从哪天算起?按多少算? 法院这样判:欠款成立,利息按1.5倍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凌大姐和褚老板之间没有签过书面合同,但他们长期稳定的交易方式、微信上的下单和对账记录,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褚老板收了货却不付钱,就是违约。关于利息,双方虽未约定过什么时候付款,但按照交易习惯,收货后就应该及时付钱。凌大姐主张从对账确认欠款的第二天开始算利息,合情合理。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凌大姐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该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某支付货款20,7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75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注:褚某没来开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以案说法 一、没签书面合同?没事,“事实合同”同样受保护 很多人以为,做生意不签书面合同,打官司就赢不了。这是误解。 本案中,凌大姐和褚老板虽然没有白纸黑字签一份“买卖合同”,但两人长期、稳定地通过微信下单、发货、对账、付款,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法律一样保护。 关键是证据要留好。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账单截图,都是打官司时的“铁证”。 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法律有明确标准 买方拖欠货款,卖方至少损失了“这笔钱存银行能拿到的利息”。所以法律支持卖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那具体按多少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如果合同里没约定违约金,卖方可以主张按违约行为发生时的“银行贷款参考利率”为基础,加30%到50% 计算。 本案中,凌大姐要求加50%(也就是1.5倍),法院予以支持。 举个例子:假设当时的银行贷款参考利率是3.45%,加50%后就是5.175%左右。这比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高,但这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赔偿,合法合理。 三、对方不来开庭?法院照样能判 本案中,褚老板接到传票后没来出庭。很多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会担心:“他不来,是不是就拿他没办法了?”
不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你不来,法院照样能判你还钱。而且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扣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等,赖,是赖不掉的。 本案中的褚老板,在微信上对账确认了欠款,事后却一拖再拖、人间蒸发。这不仅伤了合作伙伴的心,也让自己背上了“失信”的标签。更亏的是,他还要额外支付一笔不小的逾期利息——原本两万多能解决的事,拖几年可能要还更多。 给所有做生意的朋友三点提醒: 1、无论交易大小,留好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账单截图,都是将来维权的“武器”。 2、确认过的欠款,尽快履行。 拖得越久,利息越多,信用越差。 3、别以为不出庭就没事,缺席判决一样生效。 诚信经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真金白银的保护伞。希望每一位市场参与者,都能以诚为本,以信立市。
来源:
宁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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