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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容儿戏 “缓刑”≠“无刑”
发布时间:2026-07-10 10:41:51
近日,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依法对违反相关缓刑监管规定的凌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案情简介 凌某某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凌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处罚仍屡教不改,并因酒后驾驶及无证驾驶被宁明县公安局处于行政处罚。宁明县司法局遂向宁明县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裁定结果 宁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召开撤销缓刑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审理后认为,凌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无刑”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虽是没有“围墙”的刑罚,但它却有“红线”的约束,宣告缓刑并不是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它是有考验期限的。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实刑。本案中,凌某某原已被判处缓刑,凌某某没有把握住机会痛改前非,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再次触犯法律,最终被撤销缓刑,承担行为“恶果”。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什么情况下可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没有遵守上述规定会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
宁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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