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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配女友母亲家门钥匙盗窃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7-10 11:17:57


本是朝夕相处的情侣,却趁女友外出之际偷配其母亲家门钥匙,入户盗窃近1.5万元现金。2026年,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罪案件。 

法官说法 

2025年4月8日晚,韩某某趁女友楼下跑步之际,偷偷从其包中翻出女友母亲刘某某的家门钥匙。转天上午,韩某某拿着偷拿的钥匙,在附近的一家开锁店配制了一把相同的钥匙,当晚便将原始钥匙悄悄放回女友包中,神不知鬼不觉完成了作案准备。4月10日上午,韩某某携带偷配的钥匙,来到女友母亲的家中,撬开主卧室衣柜抽屉,窃得现金人民币近1.5万元。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韩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韩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犯罪距其刑罚执行完毕不足五年,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到他到案后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红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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