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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擅自取走孩子7万余元存款 法院:返还
发布时间:2026-07-10 11:23:56
孩子名下的存款,父亲说取就取?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了一起“爸爸擅自取走娃7万多存款”的案子,直接给这类行为划下法律红线!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小宇,因双方感情不和,今年2月调解离婚,约定小宇由母亲李某抚养。而在此之前,小宇的爷爷曾在小宇一岁时,将6万块钱存入小宇名下的银行定期账户。离婚后,张某前往银行,将这笔存款及利息共计7万余元取出。小宇的母亲李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孩子的财产权益,便代小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这笔钱。庭审中,张某辩称,这笔钱是自己父亲的,不同意返还。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本案中张某作为监护人擅自提取存款且未用于小宇的生活、教育等支出,损害了小宇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管理财产,不能随意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家长要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来源:
红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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