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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保卫战:法律如何守护“她”权益?
发布时间:2026-07-10 11:38:49
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的案件,职场妈妈该如何维权,看法院如何审理。 产假工资被“瘦身”,职场妈妈的维权路 2020年5月,朱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助理编辑,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三年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约至2028年。然而2024年1月,某公司向朱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朱某发现自己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的产假工资被克扣,双方发生纠纷,朱某提起劳动仲裁,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朱某产假工资差额一万余元。 法庭上的“攻防战”,产假工资到底算什么? 法庭上,公司认为朱某产假工资的诉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然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故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应视同正常参加劳动,相应产假工资亦应视为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关于劳动报酬争议的特殊仲裁时效。朱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解除,其于劳动关系解除后6个月内提出权利主张,故朱某关于产假工资的诉请,并未超出仲裁时效。 庭上对账,一分都不能少! 经查,某公司实际给付朱文静的产假工资,与朱某应得产假工资比较,确实存在差额。某公司虽主张朱某有关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但在接受本院询问时,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经计算,如果该公司应向朱某支付产假工资差额,认为该差额应为一万余元。朱某当庭亦表示认可该金额。 法官寄语 实践中,对于女职工产假工资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应属于“劳动报酬”还是非劳动报酬的“福利待遇”性质,各地政策规定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亦莫衷一是。本案中,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应视同正常参加劳动,相应产假工资亦应视为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关于劳动报酬争议的特殊仲裁时效,进而作出相应判决。 保护女职工权益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法律是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女职工,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
红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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