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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莫停“信” 伪造证据收“罚单”
发布时间:2026-07-13 09:53:38
为牟取更多赔偿,出租车司机竟与维修厂串通造假证据虚构停运天数,不料被法官识破,法院对司机和维修厂经营者开出“诚信罚单”。请看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两辆营运车辆相撞,赔完对方停运损失后却动了“歪心思”? 原告张某系出租车司机,被告李某系网约车司机。2024年11月,二人车辆发生碰撞,交管部门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李某先将张某诉至红桥法院,二人在法庭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赔偿李某9天停运损失费2300余元。2025年2月,张某向红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其9天停运损失费6000余元。 一张照片露出了“狐狸尾巴”,看机智法官果断出招 审查证据时,张某向法庭提交了某汽车维修中心出具的维修时长证明以及维修明细,承办法官发现,两份证据均是手写后加盖公章,而且内容非常简略。 为深入调查,法庭向李某询问了关联案件的情况,在查看其拍摄的事故车辆照片时,法官发现一张疑点照片,这张照片是去年案件调解当天,其在法院门口拍摄的张某车辆照片,照片上显示张某车辆受损部位尚未进行维修,而这时恰恰处于张某提交的证明中显示的车辆维修期间。 我的眼睛就是尺!虚假停运损失要不得 发觉原告提交的可能为虚假证据,法官又与汽车维修厂取得联系,开始经营者刘某拒不承认,后经过法官的多番释明,其最终向法庭陈述,案涉证明系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张某自行填写的,而真实维修时间只有1天左右。 在了解基本事实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到院,在大量证据面前,张某低下了头,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法庭对张某与维修厂串通提供虚假证据,虚报维修时间,索要停运损失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决定对张某罚款2500元,对维修厂经营者刘某罚款3000元。 法官说法 在停运损失类案件中,停运时长通常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由于维修结算单、维修明细等由维修厂单方开具,便有人利用其中的可操作空间夸大停运时长,甚至与维修厂串通开具虚假证明,以此诉请更高的停运损失。 诉讼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法律从来不是儿戏,藐视法律权威,挑战法律底线,“耍聪明”、“玩把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非但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有可能因为妨害诉讼“收获”司法惩戒“罚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红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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