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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还逃逸?真“刑”!
发布时间:2026-07-13 10:45:47
近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醉驾肇事,两度逃逸 2025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蓟州区某饭馆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沿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一处民宿时,与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民宿外道边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撞车辆车主刘某拦住李某协商赔偿事宜。谁知李某眼看闯了祸,竟然扔下自己的车拔腿就跑,玩起了“人间蒸发”。刘某无奈之下报了警。 当晚22时许,民警在该村道路边找到了李某,李某拒不承认其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在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查途中,李某再次逃跑并当场被民警抓获。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屡教不改,从重惩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醉酒驾驶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报警、救助伤员,任何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责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来源:
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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