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复刻潮玩做3D模型售卖 法院:构成著作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6-07-13 11:14:53


原创潮玩形象遭遇3D模型立体复刻,平台分成获利是否需担责?一起来看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保护潮玩原创的典型案例,明晰版权边界与平台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系从事潮玩产品设计、开发及销售的市场主体,其为“某圣诞系列”“某冻”等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且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

2022年,某文化公司发现王某在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数字模型网站上发布多款与前述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3D模型并供用户付费下载,同时王某与某网络公司约定3D模型“著作权”归某网络公司所有。某文化公司认为,王某与某网络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某文化公司相应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文化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就被诉3D模型与涉案作品相似性方面看,两者虽有部分细节差异,但被诉模型是对涉案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完整再现,包含了涉案作品角色形象、造型设计等核心独创性表达,被诉模型并未形成新作品,故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网络公司抗辩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被诉3D模型链接标题中即含“泡某某特”等标识,某网络公司不仅与王某协议约定该模型的“著作权”归属某网络公司,还从用户付费下载中直接分成获利,已非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故应与王某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保护潮玩原创的典型案例,从司法角度回应了数字技术与文化创意深度融合带来的新问题。一方面明确3D模型立体化再现他人美术作品核心独创性表达,未付出独创性劳动的,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准确界定网络平台法律地位,强调平台若通过协议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享有相应权益并从传播中直接获利,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规范“版权共享+分成”类平台运营具有警示作用,推动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 河西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