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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酿成事故 保险公司也需共同担责
作者:段雪恒 发布时间:2026-07-13 11:17:06
疏于观察、突然打开车门,很容易造成 “开门杀”事故,伤人又担责。事故发生后,车主、乘客、保险公司的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老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车身未紧靠道路边缘线,其车上乘客小刘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车门与小吴的自行车前部接触,造成小吴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管部门认定,老赵负主要责任,小刘负次要责任,小吴无责任。老赵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赵、小刘、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老赵和乘车人小刘对外是一个整体,小刘在车内开启车门时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老赵未对小刘开车门行为进行提示,二者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由此对小吴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不足部分,由小刘、老赵按责任比例赔偿。 典型意义 “开门杀”是指乘车人未仔细观察后方即鲁莽打开车门,导致他人撞上车门的交通事故。在“开门杀”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以乘车人并非驾驶人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受害者无法第一时间得到赔偿,伤痛的心难以慰藉。 本案判决明确乘车人和驾驶人对外应视为一个整体,乘车人的随车行为同样涵盖在保险覆盖范围之下。乘车人和驾驶人亦非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其应当就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代价。 本案判决厘清各方责任边界,构建权责相当、公平合理的赔偿体系,既能防止各侵权人相互推诿,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权利救济;也能从源头上警醒乘车人和驾驶人积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推动各方交通参与人完成从“被动参与者”向“主动安全员”的角色转变,树立“全员负责”的交通安全意识;更能彰显对生命的敬畏,对公众安全的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来源:
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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