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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麻花”被侵权?法院判了!
作者:肖霄 发布时间:2026-07-14 10:04:16
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中,为了引流而随意搬运网络热门视频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件,为此类现象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2022年10月原告经案外人授权取得涉案视听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及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随后将权利作品发布于自己的抖音账号上。 被告王某开设抖音店铺并发表了多条视频片段,其中被控侵权视频截取使用了权利视频中主播对麻花产品的介绍、讲解片段及权利视频中的麻花展示片段,经查,店铺广告代理商为被告合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构思巧妙,在表达形式、内容等方面有其独特性,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原告提交了视频源文件、情况说明及授权书等证据能够证实其经有点意思公司授权取得涉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原告经营的抖音店铺及绑定抖音号关注人数较多,权利作品点击量也很大,但视频内容主要为“天津麻花”,视频上标注标识也是“天津麻花”。天津麻花是一类食品的通用名称,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权利作品内容及其标注标识“天津麻花”与原告店铺或产品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联系,或者起到区分上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不至于产生引人误认或混淆后果,故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说法 原告经过取证,发现该网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用作向直播间引流的广告视频,内容大多都与原告在平台上发布的视频内容相同。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在表达形式、内容等方面有其独特性,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庭审中,双方就搬运视频是否存在侵权进行了详细的质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对原告发布的视频进行有选择性的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这些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使得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涉案视频,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侵犯了原告就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由于原告权利作品的内容及其标注的标识尚未与原告形成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联系,或者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且原告的权利作品通过著作权已经获得充分保护,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
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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