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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被差评,点评平台要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吗?
作者:李硕、韩晓斐   发布时间:2026-07-14 10:21:36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发表差评,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未超出必要限度的网络差评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吴某是某工艺品经营商店的经营者,该实体店在某点评APP注册并进行网络经营活动。昵称为“momo”的用户,在吴某经营的店铺评论区发布评论:“纯纯的骗子”。 

吴某认为该评论具有侮辱性、诽谤性,是恶意评价。遂向网络平台提出申请,要求删除评论,并披露发布者的相关信息。然而,网络平台未同意吴某的申请。 

吴某认为平台存在过错,遂将运营该网络平台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平台赔礼道歉、删除或屏蔽评价、提供匿名网络用户信息、承担保全证据费用和律师费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中对商家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案涉评论虽存在过激倾向,但该评论表达的是用户的主观感受,评价内容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 

吴某作为店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准确、不带主观情绪,不能要求每一个消费者必须给予好评,更不能要求电子商务平台评价体系仅向大众展现好评。且吴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该条评价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店铺评分及排名下降等,因此消费者的评价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平台公司未删评论亦不构成侵权。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在合理范畴内“差评自由”、引导经营者提升产品服务质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渠道,消费者评价是商家网络经营不可或缺的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网络平台设置评价机制是为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解决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在接收到的产品服务未达到合理期待,有权在网络平台发表评价。虽然负面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若非出于恶意诋毁经营者商业信誉的目的,消费者的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合理范围内的批评与评论负有一定的宽容度,即使差评可能对经营者造成负面影响,也属于优胜劣汰的正常市场竞争。该案的判决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督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断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网络购物环境,促进网络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 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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