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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复婚给付15万元彩礼,复婚未果彩礼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6-07-14 11:05:52
近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李某与前妻王某离婚后,为求复婚,与其父母共同向王某给付15万元,双方因生活矛盾未能复婚,李某及其父母要求王某返还15万元,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尘埃落定。 李某(男方)和王某(女方)原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某有意与王某复婚,为顺利促成复婚、重新组建家庭,李某及父母共同向王某给付150000元。王某念及孩子尚小,同意与李某开始共同生活,但相处过程中两人矛盾频发,王某最终明确表示不同意复婚。 李某及其父母认为,既然复婚无望,王某应该返还当初给付的150000元的彩礼。王某则主张,双方同居结束时自己已陆续向李某返还了125000元,该款项应视为对彩礼的返还,因此不同意再行返还。李某虽承认收到125000元,但主张该笔钱款系自己交由王某代为保管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彩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及其父母向王某给付150000元,系双方明确为缔结婚姻(复婚)而给付,该款项符合彩礼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彩礼。李某主张王某退还的125000元系保管款性质,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结合王某向李某转款125000元的时间,应认定为该款项系王某对彩礼的返还。考虑到王某和李某同居的时间及对子女照顾的事实,应认定为王某已经履行返还大部分彩礼的义务,对剩余的25000元无需再返还。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认可该125000元系返还彩礼,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婚约财产纠纷,却折射出不少家庭面临的现实问题。彩礼本质是以登记结婚、缔结婚姻为附条件的赠与,不仅初次婚恋适用,离婚后以复婚为目的的给付大额财物,同样参照彩礼规则处理,彩礼的返还不仅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同样应该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女方孕育子女、照顾子女等因素,酌情确定退还比例。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婚恋、复婚过程中切勿以金钱捆绑感情,应树立健康、文明的婚恋观。 来源:
静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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