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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走诉讼“捷径”?切莫“聪明反被聪明误”
发布时间:2026-07-15 11:09:02


想靠诉讼走维权捷径,伪造证据可不行!请看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张诚(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欲向宁河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法官在初步审查时发现,原告张诚与被告的户籍地均不在宁河区,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对此,张诚随即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宁河区,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收条等材料予以证明。 

然而,法官在进一步审核中敏锐地发现,租赁费转账时间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存在明显出入,租赁合同的格式也与常规版本差异较大。种种迹象表明,该案存在企图通过伪造证据制造管辖连接点的嫌疑。

处置结果 

为核实情况,立案法官前往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通过联系出租人刘实(化名)进入房屋后,发现屋内装修异味刺鼻,厨房未接通水源,亦无床单被褥等生活物品,完全不具备任何实际居住痕迹,明显是一套无人居住的新房。面对法官的质疑,刘实不得不承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系伪造,所谓的转账记录实为双方日常往来的借款,二人此举的目的仅是为了让张诚能在宁河法院立案。法官当场对刘实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 

在事实面前,张诚主动承认错误,向法院申请取回起诉材料,并提交了书面检讨,表示深刻反省。鉴于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张诚作出口头警告及批评教育。

法官说法 

诚信是诉讼的基石,也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当恪守的行为准则。提交虚假诉讼材料、伪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更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拘留;若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维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要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切莫为谋取不当诉讼利益或图一时便利而触碰法律红线,任何试图“钻空子”“走捷径”等挑战司法诚信底线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让“维权”变成“违法”。



来源: 宁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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