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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货款“填坑”?这波操作把自己送进班房
发布时间:2026-07-15 11:13:16
无力偿还贷款,净拿公司的钱填窟窿,请看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 案情回顾 戴思聪(化名)是M建材公司的区域销售代表,负责与多家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及货款结算,后因个人原因欠下大量贷款无力偿还,遂动起了歪心思。他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流程中的漏洞,私自向长期合作的多家公司提供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谎称是M公司新的收款账户,分多次将其他公司支付的建材货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消费。 M公司在年度财务审计中发现存在大额账目差异,经内部调查后案发。戴思聪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思聪利用担任公司销售代表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戴思聪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公司谅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思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企业销售人员,本应勤勉履职,却利用职务便利和内部管理疏漏,将公司货款视为“私人钱袋”,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诚信基石。此案也向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企业内部监管机制的漏洞,极易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此类“内鬼”式犯罪。法院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促使被告人认识错误、积极退赔,最终为被害企业全额挽回了经济损失,有力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生动体现了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来源:
宁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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