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消费者购买私教课后反悔,健身机构如何退费?
发布时间:2026-07-15 11:23:33
近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买的健身卡不想上课了,健身房能退剩下的钱吗? 案情回顾 消费者小李在“双11”期间,以2000元优惠价购买了某健身机构原价3200元的10节私教课。上完两节课后,他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课程费用。 双方就退费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小李要求按优惠价(每节200元)扣除已上课时;健身机构则坚持按原价(每节320元)抵扣。协商无果后,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优惠的前提是消费者购买全部课程。若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中途解约,仍按优惠价结算对经营者不公。 根据2025年5月1日施行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按原价计算已消费部分。据此,应退费用为:2000元 - 320元/节 × 2节 = 1360元。
考虑到继续履行合同更符合双方利益,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继续履行剩余课程。小李当庭申请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享受折扣的同时也需履行合同义务。因自身原因解约时,需按原价计算已消费部分,以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了消费者和经营者风险分配规则: ·因经营者过错导致退费的,按优惠价结算 ·因消费者原因退费的,按原价结算 特别提醒:该解释第十九条同时赋予了消费者挑战经营者“虚高原价”的权利。若消费者认为原价明显不合理,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定价依据。如经营者无法证明其合理性,法院将参考市场价格认定。比如本案中健身房声称原价320元/节,但周边同类服务的市场价仅为150元/节,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参考市场价格认定。
了解这些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您听明白了吗? 来源:
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