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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又反悔,行不行?
作者:朱婧伟   发布时间:2026-07-15 11:31:02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已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侵权人按约履行了赔偿金。之后,一方主张《人民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当事人还能反悔吗?向法院提起诉讼会得到支持吗?请看河北省裕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 年 3 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钱某发生碰撞,致钱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骑车驶离现场,受伤的钱某在医院进行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 

3月下旬,钱某与王某经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钱某各项费用近8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再无纠葛。王某当天将费用付给钱某,钱某的女儿李某代钱某向王某出具《收条》一份。 

钱某出院后,在医院复查后,认为自身的伤情可能构成伤残。钱某以自己是在不知道可能构成伤残且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才签订上述协议书,其认为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又存在重大误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申请伤残鉴定并重新计算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       

裕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是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钱某在出院后与被告王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此时钱某的医疗费已经确定,钱某对自身伤情亦有一定了解,调解协议是在钱某实际发生费用的基础上,双方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进行的一并协商,最终达成的协议。 

现钱某主张其在签订协议时不知可能构成伤残,认为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并就其伤情申请了鉴定,但钱某的鉴定申请被鉴定机构予以退回,且钱某未再申请鉴定,钱某主张可能构成伤残证据不足。钱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中的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等系其自行计算,无证据以证明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因此,钱某与王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其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重新计算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钱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钱某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确认协议效力或对协议能否作出可撤销处理,可依照民法典规定,根据协议是否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或者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签订调解协议时存在受到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况来判断,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审判实践中,受害人不知道其伤情后续发展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此后伤情发展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的,或在不知道其伤情构成伤残情形下签订调解协议,此后又鉴定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以以重大误解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在此也提醒所有人:签约前务必厘清自身权利边界,审慎考量协议内容,基于真实意愿的协议一旦签订并履行,就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来源: 裕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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