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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时写下“欠条”,这钱法院支持吗?
作者:朱婧伟 发布时间:2026-07-15 11:34:26
恋爱期间,情侣们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互有资金往来,这些行为在恋爱期间或许是甜蜜互动,但在双方感情破裂并分手后,这些“甜蜜”可能就会变成法律纠纷的导火索。那情侣在恋爱期间频繁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借贷?情侣分手后写下的结算“欠条”,这张“欠条”具备法律效力吗?近日,我们就通过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来探讨恋爱期间“打欠条”的行为能否构成民间借贷。 案情介绍 王某某与张某某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资金往来频繁,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2024年6月21日,张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本人(欠款人)张某某,于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5月10日欠王某某(出借人)人民币60000元整(大写陆万元整)。经双方协商,欠款人承诺于2024年7月1日前还清”。欠条中还载明了逾期还款利息等问题。后王某某经多次催要,张某某未曾偿还欠款,王某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偿还欠款。 审理时,原告王某某称:“恋爱期间,张某某多次向我借款用于购物。恋爱关系结束后,我们一直保持朋友关系,在张某某出现经济困难的时候,我也给予他经济帮助,但张某某后期没还我钱,所以才要求张某某写了欠条。” 被告张某某声称:“签署《欠条》时为空白欠条,我们恋爱期间的转账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王某某要求承担欠条中的款项没有事实基础。我们恋爱期间,存在较多的经济往来,我签署的空白《欠条》是对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的追认,而且我以现金方式曾向王某某偿还借款,她诉讼的借款金额不准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交的向被告张某某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欠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被告签订《欠条》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除借款本金外,还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关于被告辩称其签写《欠条》时该欠条内容为空白,以及辩称曾以现金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系当事人在情侣关系期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金钱给付关系的事实。但基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审查,与一般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审查标准不尽相同。 一是对于借贷合意的认定。借贷合意的形成可以是在借款交付前,也可以在借款交付后。对于情侣在分手后就恋爱期间的转账另行出具借条的行为,虽然借条出具在后,款项交付在前,但属于双方对借贷合意进行了追认,应当认定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原、被告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签订欠条,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事后出具的欠条可以视为结算合约,是对此前行为的追认和结算,故应认定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 二是对于借款交付的认定。此类案件中,对于借款交付的认定应与一般的借贷纠纷区分,通常此类案件中双方之间的转账具有次数多而频繁、时间跨度长的特点,且转账金额可能存在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的情况。但基于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即使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载明的款项与欠条金额不能完全对应,但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的欠款数额,是对双方借款数额的确认,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原告基于欠条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基于转账情况主张款项已实际交付,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法官提醒 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谨慎处理。如果一方确实需要借款,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准确表明是借款还是赠与,最好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要素,款项支付采取转账方式时应加注备注,以便留存凭证,证明借贷事实,以便减少潜在经济纠纷,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爱情是美好的,但法律是严肃的。在感情的世界里,我们既要用心去爱,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
裕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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