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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网站,播盗版,“生财有道”被判刑
作者:朱婧伟   发布时间:2026-07-15 11:42:26


你是否经常通过各类视频网站追剧?忙着追剧的你有没有想过这些视频资源是不是这个网站自己的?时下,一些人在自己的网站播放没有获得授权的影视资源,这种行为虽然让许多人实现了追剧自由,但却因此为自己戴上了枷锁。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自制观影APP“偷偷搬运”电影、电视剧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和罚金,违法所得全部上缴。 

基本案情 

赵某开设某科技公司,后陆续招募底某(已判)、邓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制作开发“某某剧”APP,赵某伙同底某等公司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影视作品视频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电影、电视剧等侵权影视视频,并在自己制作开发的“某某剧”APP中转载、播放。经鉴定,“某某剧”APP中侵权影视作品500余部。 

尝到甜头的赵某,随后又安排底某以上述形式制作开发另一款观影APP,经鉴定。该APP中共有侵权影视作品500余部。另查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到案,此时赵某已有获利。

法院判决 

裕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判处刑罚和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赵某退缴违法犯罪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网络环境下,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但视听作品领域也成为侵权的高风险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演变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与普通的实体侵权盗版案件相比,所涉影视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技术创新都应以合法为前提,切莫将技术能力异化为侵权工具。法官在此呼吁广大网友自觉抵制侵权行为,支持正版,文明观剧,共同为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来源: 裕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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