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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已完成 约定中介费应依约支付
作者:董心怡 发布时间:2026-07-16 10:30:23
日常生活中,不少群众存在误区,认为房屋交易只有过户完成,才需要支付中介费用。实则不然,只要中介按约提供媒介服务、成功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交易各方就应当恪守契约、依规付费。近期,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中介费追偿纠纷案件,下面和大家一起以案释法、明晰法理。 原告某地产公司与被告郭某、案外人冯某共同签订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费合同等,中介服务费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易中介费由被告郭某与案外人冯某按约定比例承担,且需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地产公司足额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房屋中介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但被告郭某无正当理由,始终拒不支付其应承担的中介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案涉包含中介服务条款的房屋买卖业务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作为中介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中介服务内容,成功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履行完毕,被告作为约定的中介费支付主体,理应依约履行对应的中介费用支付义务。 法官提醒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依法成立的中介服务相关约定,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中介方依约提供服务、促成交易达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中介报酬,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房屋交易等中介服务活动中,交易各方一旦就中介费用支付达成书面约定,便应恪守契约精神,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不得以任何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拖延支付。 中介服务为市场交易提供了专业媒介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拒不支付中介费用的违约行为,不仅要承担继续履行付款的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还会违背诚信原则,损害自身信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参与市场交易、签订各类合同时,要明晰自身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树立契约意识与诚信理念,共同维护规范、有序、诚信的市场交易环境。 来源:
路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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