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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有边界 私用先用后付亦盗窃
作者:张爽 发布时间:2026-07-16 10:32:52
近期,我们就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件说起,聊聊网络消费背后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红线。 案情简介: 2020年李某某将自己的快手账号,借给被害人常某某做快手粉丝团任务。常某某在借用李某某快手账号期间,将自己支付宝账户绑定到李某某快手账号上用于购物。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常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常某某支付宝账户多次在快手小店下单购买商品的方式,利用“先用后付”的方式盗刷被害人常某某支付宝花呗及银行卡内钱财共计人民币43073.34元。 法律分析: 被害人虽然自己将银行卡绑定到他人账号,但系因其购物后支付自己的购物款项为目的,而不是以将自己支付宝账户和在内的花呗额度转移给被告人为目的,并无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愿,也未告知被告人支付宝的账号和密码及支付密码,可以认定被害人没有对该支付宝账号进行处置,被告人虽亦能登录快手账号,但快手账号内的支付宝账号和其中财产不因其能登录快手账号而转移占有。其次,该账户财产也不能被认定为遗忘物,遗忘物完全或者暂时脱离了物主的占有,而本案中,被害人持续在使用自己的支付宝,仅是未曾注意绑定他人快手账号的风险,故应认定被害人未丧失占有。 因“先用后付”导致不需要密码就可以支付资金购买物品,本案被害人因年龄较大对智能手机的使用不熟悉,且无警惕意识对整个过程完全不知情,不存在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情形,从被告人的主观认知和利用先用后付购买物品自己使用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这一情形。故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 网络便捷支付为生活带来便利,但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很多此类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因为一时贪念、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网上消费只是普通民事纠纷,殊不知早已踏入刑事犯罪的深渊。财产权守法律平等保护,无论是现实中的财物,还是网络空间的财产性利益,都不容侵犯,勿以恶小而为之。 来源:
路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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