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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投保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法院这样认定
作者:丁星 发布时间:2026-07-16 11:00:31
如今线上投保凭借便捷高效的优势,成为越来越多车主的投保首选,但投保时“一键下单”的操作背后,藏着不少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这类主张究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结合近期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一起真实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案,为大家拆解线上投保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28日,被告熊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学院南路街道友谊路60号处时,向左连续变道,与同向行驶的原告王某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车辆受损、王某某本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停运损失及人身损失赔偿。经查,被告熊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方式为线上投保。 【法律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线上投保方式下,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主张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针对电子投保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认为: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电子投保流程中存在以下设置,方能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1. 完整展示保险条款:电子投保流程中应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内容; 2. 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如加粗、标红、弹窗等)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 3. 强制停留阅读程序:设置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阅读投保相关内容的程序,无法快速跳过。 只有在保险公司能够充分举证证明上述电子投保流程设计完整、且投保人确实经历了该流程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商业三者险方可据此免赔。 【法官提醒】 对于广大车主: 1. 线上投保勿“一键秒过”:电子投保虽便捷,但切勿为了省事快速点击“同意”“下一步”等按钮。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加粗、标红或弹窗提示的免责条款内容,了解哪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 注意保存投保过程证据:建议对投保过程中的关键页面进行截图或录屏,保存好投保成功的确认信息,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3. 关注“停运损失”等隐性风险:本案涉及的停运损失,往往是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中的常见内容,营运车辆车主尤应重点关注。 对于保险公司: 1. 完善电子投保流程设计:确保投保系统中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的特别提示,并设置合理的强制停留阅读时间,避免被认定为“流于形式”。 2. 留存投保过程电子数据:妥善保存投保人的操作轨迹、阅读记录、确认信息等后台数据,作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依据。 3. 避免“重销售、轻告知”:只有真正让投保人“看清楚、听明白”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才能在发生事故后合法有效地主张免赔。 本案提醒我们:线上投保并非“一投了之”,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在电子化场景下更加严格。 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都应当在投保环节尽到各自的注意义务,方能从源头减少纠纷,实现保险保障的真正目的。 来源:
路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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