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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作者:周琳   发布时间:2026-07-16 11:11:24


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近期通过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例说说合同履行地那些事。 

案情回顾 

郑某诉称,其给付北京某公司10000元货款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发货,经郑某多次催促,该公司仍未发货且拒不退还货款。故诉请法院判令北京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经审查认为,郑某的住所地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故郑某到其住所地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受理。 

法律解读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北京某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向郑某交付货物。郑某因该公司不能交付货物而要求其退还货款,此时的争议标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其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北京某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北京市某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郑某以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提醒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在认定“争议标的”时,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2、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货币金钱请求。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请求都能转化为金钱之债,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诉讼请求是主张金钱就认为“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否则将会导致法定管辖被架空。因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请的,不能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认定为“其他标的”。  



来源: 路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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