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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付抚养费?法院: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作者:董心怡 发布时间:2026-07-16 11:17:53
父母离异,孩子的成长保障该如何守护?现实中,不少夫妻离婚时约定好抚养费,事后却反悔拖欠,让孩子的生活与学习陷入困境。现在就通过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例,聊聊离异父母的抚养费支付那些事,也给所有家长提个醒。 案情回顾 原告的母亲秦某与被告余某,曾是一对夫妻,两人于2019年7月22日在路南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之际,双方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婚生子女由母亲秦某直接抚养,父亲余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协议中也清晰注明了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原本是对孩子成长的妥善安排,可离婚后,余某却迟迟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长期拖欠抚养费。秦某多次向其索要,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孩子作为原告,将父亲余某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具体到本案中,秦某与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协议内容既围绕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人理应按照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份离婚协议并非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如今两人婚姻关系已经彻底解除,不可逆转,若一方没有充分、合法的理由,擅自反悔、拒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会直接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更是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被告余某必须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法官提醒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强制责任,绝不能因离婚协议而免除,更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离婚协议只是父母双方之间的合意,仅对签署协议的父母二人有约束力,却不能对抗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请求权。孩子的成长需要物质保障与情感陪伴,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最直接体现。 法院支持子女追索拖欠抚养费的诉求,本质是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既是督促离异父母信守承诺、依约尽责,也是维护离婚协议的公信力与基本家庭伦理。 法律的初衷,是引导每一位父母敬畏法律、扛起责任,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便婚姻破裂,也不能让孩子的成长失去依靠,用责任与担当,为孩子撑起成长的保护伞。婚姻或许会结束,但父母对孩子的爱与责任,永远没有终点。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不仅是遵守法律约定,更是为人父母最基本的担当。 来源:
路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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