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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当恪守 擅自降费“不可行”
作者:崔哲浩 发布时间:2026-07-16 11:22:33
在离婚纠纷领域,抚养费支付问题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焦点,不少离异父母在后续生活中,总想着随意变更离婚协议里约定好的抚养费数额,却忽视了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单方擅自降低抚养费引发的纠纷,这起案件也为离异的监护人提了个醒。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并非可随意变更,再婚再育并非减免前婚子女抚养费的充分理由。诚信履约,既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更是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 案情介绍: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约支付了两年抚养费。自2022年起,张某以“收入下降、再婚生育负担加重”为由,单方面将抚养费降至每月1500元,并拖欠部分款项。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代理孩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协议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在双方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张某单方降低抚养费是否合法有据。法院指出,抚养费数额的变更需符合法定条件。虽然《民法典》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支付方主张降低抚养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持久”的恶化,且非因自身过错导致。张某收入下降幅度有限,其再婚并生育系自主选择,不属于法定可单方调低抚养费的正当事由。若允许支付方以“再婚再育”为由随意降低前婚子女的抚养费,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稳定保障。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按原协议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按月支付3000元。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综合考量子女需求、支付能力、财产分割等因素后作出的慎重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收入变了就能随意改”,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 法官提醒: 第一,签订离婚协议时应理性预估自身未来的经济承受能力,一旦签署,即应诚信履行;第二,确因重大疾病、失业、伤残等客观原因导致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法按约支付的,应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依法变更,切不可单方擅自降低或停付;第三,再婚再育、改善型消费等自主选择,一般不能成为减免前婚子女抚养费的合法理由;第四,抚养费的设定初衷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均应恪守承诺,将孩子的权益放在首位。 诚信履约,既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更是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 来源:
路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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