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从一起盗窃案看自首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如何处理
作者:崔嘉轩 发布时间:2026-07-16 11:32:36
盗窃车辆被公安机关抓住,当场归还给被害人,这算自首吗?请看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停放的一辆电动四轮车盗走,后变卖获得赃款700元,经唐山市路南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该电动四轮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900元整。后被告人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的电动四轮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 1.自首的认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邸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虽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首。 2.涉案财物的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邸某某违法所得是通过盗窃行为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即使被盗的电动四轮车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受害人的损失已经被弥补,但是被告人邸某某的违法所得仍然需要依法处理,因为被告人邸某某因为销赃而获利的状态依然存在,若不判决追缴,相等于允许被告人从犯罪中获利,故对于被告人邸某某的赃款应予以追缴。 【法律提醒】 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这不仅是对行为的法律定性,更是对人生底线的深刻警示。守住法律的底线,关键的是要做到:非己之财,虽一毫而莫取。 来源:
路南区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