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转贷“馅饼”变陷阱 法律风险需警惕
作者:李柏永 发布时间:2026-07-17 09:55:40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社会公众敲响了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警钟。 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友人李某求助,李某虽自身无闲置资金,却出于情面从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随后将该笔款项转借张某,双方还约定了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标准。然而,张某后续未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李某的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其个人征信也因此产生不良记录。李某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依照借条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看似普通的朋友间资金拆借行为,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李某的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意味着李某仅能依法主张张某返还借款本金,双方事先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李某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债务关系并未因此消灭,其仍需独自承担向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还要承担征信受损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后果。本是出于朋友情义施以援手,最终却落得钱款无法追回、个人信用受损的窘境。由此可见,从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的行为,绝非合理的资金融通方式,而是暗藏巨大风险的违法“雷区”。 金融借款是满足合法资金需求的工具,绝非可供随意转手牟利的“商品”。秉持合法、审慎的原则开展借贷活动,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广大群众切勿因一时情面或贪图不当利差,触碰法律明令禁止的转贷红线,以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自食苦果。 来源:
路北区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