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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保险理赔记
作者:赵泓 周江波   发布时间:2026-07-17 10:42:24


随着外卖行业蓬勃发展,外卖骑手已成为新就业形态重要群体,日常配送途中交通意外频发,职业风险居高不下。不少骑手按平台要求投保专属综合保险,可发生意外并被认定职业伤害后,却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外卖骑手保险理赔纠纷,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划定了清晰法律边界。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某外卖平台注册在岗骑手,平台统一为骑手在保险公司投保新职伤骑手综合险。该保险由骑手每日首次接单时自行缴费投保,投保后即时生效,保障期限至次日凌晨 1 时 30 分,意外伤残最高保额 60 万元,被保险人因意外致残可依据伤残等级申领保险金。2023 年 11 月 21 日,张某某正常投保接单后,驾驶电动车在配送途中与刘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身体骨折受伤。张某某住院治疗后委托司法鉴定,其伤后造成右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2024 年 3 月,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确认张某某所受损伤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范畴。张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 6 万元意外伤残理赔金时,保险公司提出,张某某伤情已认定为职业伤害,属于合同免责情形,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属于政策性基础保障,与商业人身保险法律属性不同,二者并行不悖,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商业保险理赔权益。张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障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负有向张某某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抗辩之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合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履行显著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投保时已就免责内容向骑手作出提示和解释,故其免责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张某某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60000 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件,当前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数量持续增长,在稳就业、保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作业流动性强、交通风险高,职业伤害保障需求尤为迫切。国家推行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旨在填补该群体工伤保险参保空白,筑牢基本权益保障底线。本案判决具有典型示范价值,明确了职业伤害认定与商业保险理赔并不冲突,双重保障可依法同时主张。同时也督促保险公司恪守诚信经营原则,严格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平台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完善从业者保障体系。也提醒广大新业态劳动者,增强法律维权意识,遭遇职业伤害时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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