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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调制肉冒充牛羊肉?诚信失缺,必担重罚!
作者:周江波 赵杨 发布时间:2026-07-17 10:51:14
火锅店是烟火气聚集地,下班闲瑕,节日休息,朋友小聚,围桌饮杯,一通火锅下肚,悠哉悠哉。餐饮市场中的良好经营,必然离不开诚信二字,在享受美味的同时,你是否关注过自己的消费权利得到了保障?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件火锅店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食品从业者敲响警钟:以假充真失缺诚信难逃法律严惩,砸了招牌、赔了家底! 【基本案情】 某火锅店负责人刘某某为牟取私利,将购进的“A 级三层高钙肉板”等多款“合胜源”牌猪牛羊调理肉食材制品,冠以“高钙羊肉”、“内蒙古羔羊肉”、“至尊肥牛”等牛羊肉名号对外售卖,销售金额达23万余元。 无独有偶,另一家火锅店实际经营者李某某也如出一辙,将购买的配料为鸭肉、牛肥肉等调制肉制品,分别以“滋补羊肉”、“蒙古羔羊肉”、“汤王二号肥牛”等菜单名目,假冒纯牛肉、纯羊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也达20余万元。 市场监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上述两家火锅店冰柜中的调理肉食材制品,调查期间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传唤刘某某、李某某到案,二人分别交代将调制肉品冒充牛羊肉菜品销售的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时以消费者权益受损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审理期间,刘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分别用调理肉制品冒充牛羊肉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二被告人作为经营者,存在经营欺诈,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刘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食品安全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根据刘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考虑其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2 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均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请,分别判令刘某某、李某某承担三倍销售金额公益赔偿款715374元、60948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调制肉与牛羊肉相比,外观纹理较为相似,但价格更为低廉。使用猪鸭牛羊肥肉等调制肉冒充牛羊肉对外销售,对这种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处以刑罚,是因为这种非法牟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禁不起半点放松,来不得半点虚假,消费者合法权益容不得半点侵犯。刘某某、李某某用调理肉制品冒充牛羊肉进行销售,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处以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不仅是司法对食品销售领域欺诈行为的强力震慑,更是让违法者为其失信失德行为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食品行业,做的是买卖,守的是良心,立的是诚信。火锅的热度,源于食材的真材实料;生意的长久,源于经营的诚心诚意。消费者愿意为美味买单,更愿意为放心买单。舌尖上的信任,需要每一位经营者用心守护;诚信的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构建。愿所有市场主体都能牢记:诚信赢天下,失诚必失道,唯有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坚守诚信经营的初心,才能在市场浪潮中行稳致远,才能共同守护舌尖上的美好与信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
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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