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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约定高息?这种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6-07-17 11:35:26


贷款转借给他人?不花自己钱还能吃利息?生活中不少人碍于亲友情面或出于赚取利息差,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网贷平台申请贷款,再将钱款转借他人,自以为立下借据便能稳妥回款?殊不知,此类转贷行为隐藏多重法律风险!!!请看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因资金周转向苏某借钱,苏某通过多个平台借贷、信用卡贷款等方式,借给张某10万元,口头约定两个月还。然而两年过去张某仍未还款,双方协商还款时,张某向苏某出具《借条》,主要载明:“张某已收到苏某以银行转账刷卡方式等出借给本人的10万元,月利率1%。因借款中有部分是通过各平台贷款、信用卡贷款借出,在使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金额为4万元。现经双方协商本金加利息如上所写金额。若借款人违约,苏某为维护权益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借条》出具后,张某仍未按时偿还,苏某多次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苏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苏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6.67万余元,支付平台借贷手续费4万元,律师费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并提交《借条》及转账记录等证据。

法院审理

庭审中,苏某称其从支付宝、花呗借款金额为4.3万余元,其他款项为自有资金;后改称从某平台贷款2.2万元,支付宝、花呗和信用卡贷款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苏某套取多个借贷平台资金出借给张某,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行为无效。苏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前后不一,且未提交出资来源为其自有资金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其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借条》载明张某尚欠苏某10万元,张某应当返还苏某。因本案借款行为无效,双方关于律师费、手续费及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对苏某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借贷平台手续费4万元及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自其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张某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苏某10万元,并给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案件虽小,警示意义很强。在日常民间借贷与金融贷款纠纷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大量纠纷源于当事人将银行、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平台发放的贷款资金私自转借他人使用。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成功办理贷款、拿到资金后,便可以自由支配、转借牟利,这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规则的错误想法。此类行为不仅违背贷款合同约定,还会滋生多重法律风险。 

首先,将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论与借款人是否签订正规借条、借款协议,无论双方是否自愿约定利息、还款期限,这份借贷关系从始至终都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后,出借人无法依据约定主张利息、违约金、逾期罚息,即便双方提前协商好高额收益,最终也会因转贷行为违法而无法兑现,贪图利息牟利的目的终将落空。 

其次,贷款转借的全部还款风险,始终由本人独自承担。贷款合同的签约主体是你本人,银行及金融机构仅对你享有债权。将贷款全额转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用款人出现无力还款、失联、破产、拒不履约等情况,所有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仍需要你本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全额清偿。若你无力按期偿还,金融机构会依法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你的个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可能被查封、冻结、划拨,同时你的个人征信会留下逾期、失信记录,直接影响后续房贷、车贷、信贷办理,甚至影响子女就学、个人从业、出行消费。 

再次,长期、多次套取贷款转贷牟利,可能涉嫌高利转贷刑事犯罪。一经查实,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拘役、有期徒刑及罚金处罚,留下犯罪记录,承担相应刑事法律后果。同时,该行为还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反金融监管相关规定,行为人还可能被金融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最后,贷款转借还极易引发连锁民事纠纷。实际用款人逾期还款后,双方往往会因还款责任、资金归属、利息抵扣等问题产生争议,引发民间借贷诉讼、邻里纠纷、亲友反目等矛盾,甚至因催款方式不当衍生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次生违法犯罪行为,让自身陷入多重法律困境。 

在此,法院郑重提醒大家,金融信贷资金具有专属使用用途,仅可用于本人合法消费、经营等合同约定用途,严禁套现、转借、挪用、高利转贷,切勿因一时贪念、碍于情面、侥幸心理,将贷款资金出借给他人。看似轻松获利的背后,隐藏着债务兜底、征信受损、涉诉担责、甚至触犯刑法的风险。希望大家树立合法的金融理财和借贷观念,严守金融法律法规,规范使用信贷资金,自觉远离贷款转贷行为,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与个人信用,从源头规避各类金融纠纷与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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