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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了就扣车?租车签了合同可不能任性
发布时间:2026-07-20 09:56:37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租车亏钱,签合同了这么做可不行!

2025年6月,李某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使用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一辆新能源汽车租给李某运营,租期6个月;李某运营总收入的40%归租赁公司,剩余60%归其个人所有;李某因停驶、修理等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均属于车辆闲置,需按天向租赁公司缴纳车辆闲置费260元/天;若李某违约或提前解约,需将车辆归还至指定地点,且最后两笔运营收入全部归租赁公司。同日,李某先支付了部分车辆保证金5000元。后李某完成三单运输,其中李某应得的366元冲抵剩余保证金后,租赁公司共支付其1200余元。 

可合同履行刚一个多月,李某就动了“退意”。2025年6月至7月期间,在名为“司机李某调度服务群”的微信群里,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先是询问李某:“怎么电话打不通,怎么不在武汉?”李某回复:“我回河南了,租赁公司把钱赚了,我根本赚不到钱,要交车”。工作人员问李某车目前在哪儿,李某称“把押金给我就知道车在哪里了”。 

因李某扣押车辆期间给租赁公司造成损失,租赁公司将李某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车辆100天的闲置费用26000元;2.被告退还租赁公司垫付的800元还车费用。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1.案涉车辆已于2025年9月17日交还至租赁公司处;2.李某的租金已经支付完毕,双方不存在租金的纠纷;3.李某支付了5000元保证金,从运费中抵扣了366元保证金,剩余5366元尚未退还给李某;4.公司员工为李某垫付800元还车费用。 

法院认为,李某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使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李某违约或提前解约后,需将车辆归还至租赁公司指定地点。本案中,李某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前违约,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车辆归还给租赁公司,且自2025年6月10日至9月17日扣押车辆,给租赁公司造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租赁公司主张李某支付车辆闲置费26000元,应扣除李某已支付的5366元,法院支持20634元。关于租赁公司主张的还车费800元,有相应支付凭证为证,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公司车辆闲置费20634元、还车费800元。

法官提醒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后,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本案而言,李某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使用合同》,清晰约定了车辆使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车辆归还等内容,双方均应依约行事。然而,李某因自身运营收益未达预期,便单方萌生退意,不仅未按合同约定的流程与租赁公司协商解约,反而擅自将车辆扣押,以“扣留车辆索要押金”的方式对抗合同履行,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擅自违约、扣押财物的行为,不仅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反而会让自身陷入更大的法律风险。在此提醒大家,唯有恪守契约精神,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纠纷,才能真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交易环境。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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