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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账号,“刑”!
发布时间:2026-07-20 10:07:07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倒卖账号,请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如何审理的! 基本案情 万某某伙同任某、董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出资成立工作室,被告人万某某招募王某某(已判决)负责接待“兼职”人员,并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经营等工作;任某负责招聘并租赁场地、面试员工、对接上线;董某某参与租赁场地、购买桌椅等。刘某某(已判决)等业务员负责对接“兼职”人员做任务。该工作室通过招聘兼职工作人员,向兼职人员介绍店铺代运营、拉新推广等业务,安排兼职人员使用虚拟手机号,注册各类APP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后,将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账号、虚拟手机号等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销售款项转入万某某提供的收款账户中。后公安机关查处该工作室,扣押了涉案的手机、手机卡、电脑等若干物品。经审计,不到一个月,该工作室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店铺代运营类账号、拉新推广类账号共计900余个,销售金额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因电话联系不上,被公安机关通缉过程中,再次主动投案,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万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因电话联系不上,被公安机关通缉过程中,再次主动投案,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万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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