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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6-07-20 10:19:12


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赔偿范围该如何确定?请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基本案情

某日晚,赵某将其固定摊位挪至某道路上进行经营,文明劝导员吴某劝阻赵某,双方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后吴某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情绪激动及轻微外力可作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的诱因。该刑事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吴某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权之诉,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停尸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亲属主张应按照民事侵权案件的标准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是否能够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本案中,赵某过失致吴某死亡案已经刑事判决认定,在该刑事案件中,吴某的亲属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其实质是对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的诉讼,涉及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在该类案件审理中,除机动车肇事犯罪外,赔偿范围都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而不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预期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故吴某亲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因没有现行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不能成立。另,吴某亲属主张丧葬费和停尸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其主张的丧葬费有法律依据,未超出相关标准,法院予以采纳;关于停尸费,系吴某亲属为了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死亡原因的刑事侦查程序等而产生的费用,系直接物质损失,且有吴某亲属提交的支付凭证在卷为凭,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赵某对于“吴某亲属已领取丧葬补助金,其主张丧葬费不应得到支持”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丧葬费是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支出。丧葬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中,虽吴某亲属已领取丧葬补助金,但其仍有权主张丧葬费。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吴某亲属主张的停尸费和丧葬费,未支持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为维护司法统一、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与附带民事诉讼保持一致,主要限于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件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通常不在判赔范围内。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限制。

再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适用民事诉讼判赔范围和标准,表面上看似乎对被害人等有利,实际从深远角度思考,一旦刑事部分审结,被告人被送交执行刑罚,甚至执行死刑,极有可能不会再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其亲友多数也不可能代赔。故基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当事人、便利案件处理、统一裁判规则的考虑,不宜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纳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而达成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也保障了被害人获得合理赔偿的机会。

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诉讼阶段提起,而民事诉讼有诉讼时效限制,且一般需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审理民事诉讼。综合来看,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面临着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增加、赔偿请求难以兑现、法律救济受影响等风险。故建议当事人及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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