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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万直播打赏纠纷:消费还是赠与?
发布时间:2026-07-20 10:27:17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男子与主播在某平台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给主播刷了价值29万的礼物,主播与男子分手后,这笔钱该不该退还?

基本案情

朱某(化名)系某直播平台的主播,刘某系平台用户,二人于2024年4月在平台相识。刘某认为其与朱某建立了恋爱关系,且在“交往”过程中,陆续在直播平台刷给朱某价值29万余元的礼物。刘某认为,其向朱某刷礼物的行为是基于要与朱某建立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并最终以结婚为目的而产生,但朱某现已与刘某分道扬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朱某返还其29万余元。

朱某辩称,自己在抖音直播并非个人行为,直播内容受平台规则及公会运营指导,是职务行为。刘某充值打赏行为直接发生于平台,系基于对直播内容的自愿消费,与朱某无直接赠与合意。朱某多次明确拒绝刘某私下转账及情感诉求,主观上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未实施任何索要或诱导行为。 

朱某提交其与直播平台及公会《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在乙方账号开展符合平台规范、约定时长、内容优质正向等标准的网络直播活动,以及合作期限、收入计算、分成履行其他相关内容。庭审中,朱某称其直播收入分配受平台及公会协议约束,朱某直播所得打赏,50%归属于直播平台,5%归属于公会,余下45%作为劳动付出归属于朱某。朱某提交与刘某聊天记录显示其明确拒绝刘某刷礼物、买东西、寄快递。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在某直播平台注册成为用户,观看直播,系为享受平台提供的服务与便利。刘某可根据个人喜好,在平台以人民币购置虚拟货币(钻石)进行充值消费,并在直播间使用虚拟道具进行打赏,用虚拟道具所产生的特效以增加观看体验、享受其他增值服务及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羡慕、崇拜等,从而在虚拟环境中获得精神满足感,是一种消费行为,其与平台运营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是双务的、有偿的,该关系的建立符合法律规定。朱某作为平台的主播,通过在平台直播获取平台运营方给予的相应报酬,其与平台运营方之间形成的也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朱某与刘某之间无合同关系,朱某既未占有刘某通过打赏行为发送的虚拟道具,更未直接获得刘某支付的货币,其兑换的真实货币系由平台运营方根据朱某的直播情况予以支付。 

刘某主张,其向朱某刷礼物的行为,是基于与朱某建立持久的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行为,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朱某自2024年9月起明确拒绝刘某,并没有和刘某确立恋爱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多次拒绝刘某为其买东西及发快递等。在朱某明确拒绝刘某示好行为的情况下,刘某依然自愿在朱某直播间刷礼物,视为其自愿进行的消费行为,不能视为其以和朱某结婚为目的对朱某进行的赠与。故刘某主张朱某返还29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直播是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兴起的一种新业态。看直播逐渐成为大家消遣娱乐的方式,许多网络用户更是通过“打赏”“刷礼物”为喜欢的主播“打榜”“加油”,表达对主播的喜爱和支持,获得情绪价值,从而在指尖轻点间产生了大量的花费,由此引发的纠纷亦不鲜见。在此金小法提醒广大网络用户,观看直播要保持清醒头脑,要分清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在直播间刷礼物、打赏要保持理性和克制,别让一时的冲动,变成事后的懊悔。主播进行直播也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守社会道德底线,规范直播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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