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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蹦床受伤,责任公司注销,大学生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6-07-20 10:32:34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玩蹦床受伤,公司注销,该找谁维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小梦(化名)到某赛事策划公司经营的蹦床公园游玩过程中,从海绵高台上双手抱肩背入海绵池中,在跌落后行动受损,被随行人员从海绵池中抬至一旁平台。当日,小梦到医院进行治疗,住院病历显示:1.胸椎骨折,2.不完全截瘫,3.神经源性肠,4.神经源性膀胱。因伤势严重,此后两年多,小梦多次住院治疗。为维护自身权益,小梦数次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小梦将赛事策划公司、公司唯一股东岳某(化名)、购物广场诉至金水法院,法院对小梦本次起诉医疗费用进行处理,认定赛事策划公司对小梦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梦自行承担30%的责任,岳某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赛事策划公司赔偿小梦医疗费,岳某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2021年,小梦第二次诉至金水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小梦的医疗费,参照医嘱支持小梦营养费、护理费,还支持了小梦的其他费用,判决赛事策划公司按照70%责任赔偿小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岳某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3年,小梦第三次诉至金水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梦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判决赛事策划公司按照70%责任赔偿小梦各项损失,岳某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诉讼期间,赛事策划公司于2021年4月由自然人独资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由岳某变更为张某(化名)、何某(化名)和田某(化名)。2023年12月,赛事策划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何某、田某、李某(化名)。2024年6月,赛事策划公司注销登记。  

2024年,小梦为维护自身权益,第四次诉至金水法院,要求李某、田某、何某、张某、岳某连带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及检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审理期间,应小梦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小梦构成伤残等级三级;2.被鉴定人小梦损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24个月;3.被鉴定人小梦无护理依赖。小梦为此支出鉴定费、检查费。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田某、何某、张某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名,承诺赛事策划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庭审中,小梦称事发时其为某大学大三学生,因受伤严重,现仅拿到结业证书,将来结婚、找工作等机会渺茫,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小梦在赛事策划公司经营的蹦床公园玩耍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及前期治疗发生的费用,法院审理后已作出生效判决予以确认。 

就小梦本次诉讼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鉴定费、检查费均有票据为证,残疾赔偿金按标准计算,交通费由法院酌定。关于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小梦受伤时系大三学生,正常情况下,其可于2021年7月毕业时就业,因该次事故导致不能正常就业,在此期间,小梦受有损失,但其从事职业并不确定,故参照2024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关于护理费,鉴定意见书显示小梦护理期为损伤后24个月,金水法院生效判决已参照医嘱及实际情况足额支持,故本次诉讼中,小梦主张护理费,法院不再支持;鉴定意见关于护理期的评定仅供参考,若评定护理期天数少于实际护理时间,应以实际护理时间为准,岳某辩称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多支付的护理费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鉴定意见书显示小梦营养期为损伤后24个月,金水法院生效判决已支持营养费527天,剩余营养期193天,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梦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等级较高,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万元。综上,小梦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检查费,为保持责任比例的一致性,由赛事策划公司承担70%的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在酌定金额后再按比例分担,小梦主张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事故发生时,岳某系赛事策划公司的唯一股东,赛事策划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后股权转让给李某、田某、何某、张某,岳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赛事策划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小梦主张岳某对赛事策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赛事策划公司简易注销,李某、田某、何某、张某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李某、田某、何某、张某均应对赛事策划公司对小梦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田某、何某、张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田某、何某、张某赔偿原告小梦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及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被告岳某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小梦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司注销,债权人向谁主张债权?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随之消灭。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但简易注销不等于可以随意逃债。简易注销程序虽简便,但仅适用于无债务的企业。若隐瞒债务、虚假承诺,股东将面临“无限连带责任”。 

在公司注销前的清算阶段,债权人可依法直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必须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否则,即便公司已注销,股东也难逃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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