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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10万元借款找谁要?
发布时间:2026-07-20 10:43:41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纠纷并不少见。但如果遇到债务人去世的情况,债权如何主张?一起来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同年12月还款。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虽多次催促,张某却迟迟未还。谁也没想到,2024年3月,张某因病去世。李某联系张某的妻子赵某提及10万借款事项,赵某称自己愿意还款,但手头没钱,等有钱再还。为拿回自己的借款,李某将赵某及张某母亲于某、儿子张甲、女儿张乙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该案审理过程中,四被告均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及时清偿。根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显示,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张某作为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张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四被告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以其所继承张某的财产范围为限对张某生前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虽然四被告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载明放弃继承张某遗产,但他们并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也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故四被告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了解张某的遗产状况,均负有妥善保管张某遗产并协助变现清偿债务的义务,均应当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内对张某的遗产进行处分,包括偿还张某生前对李某所欠借款。 关于李某主张赵某对本案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李某提交的其与赵某的通话录音显示,赵某多次明确向李某表示赵某愿意偿还张某所欠的该笔债务,故李某主张赵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四被告在债务人张某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赵某对张某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债务人去世,债务会随之一笔勾销吗?不会。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继承人的责任范围合理明确,避免“债权落空”或“继承人过度担责”的不公平现象。 

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不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吗?可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可以口头放弃继承吗?不可以。放弃继承是要式行为,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放弃继承就可以完全不管债务了吗?不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有保管遗产并协助遗产变现的义务,应配合审判和执行,积极帮助债权人变现以实现债权。若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债权人向谁主张债权?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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