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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前留有五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发布时间:2026-07-20 10:50:39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两套房子,三个妻子,两个儿女,五份遗嘱,这该怎么分? 基本案情 在一起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陈大爷有三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小帅(被继承人陈大爷与前妻刘某之子)、小美(被继承人陈大爷与前妻钱某之女)、李某(被继承人陈大爷现任妻子)。 陈大爷去世前留有以下五份遗嘱。 遗嘱一(自书遗嘱)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主要内容:愿将全部钱交给妻子李某安度晚年。房产B我和妻子李某去世后由儿子小帅继承。 遗嘱有签名和落款日期。 遗嘱二(打印遗嘱)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主要内容:我2018年入住的现在房屋房产B,是用我和前妻刘某共同购买的房产A置换的。现任妻子李某,在我去世后,享有住房的使用权利,不得有其它用途,儿女不得干涉。在我现任妻子李某再嫁或去世后,房屋遗产由儿子小帅继承,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陈大爷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捺印。 遗嘱三(自书遗嘱) 时间:2022年10月29日 主要内容:我于2018年从房产A搬到房产B(单位房没有房产证),在我去世后:1.将所有钱交给现任妻子李某;2.住房移交给现任妻子李某居住(包括房屋内一切设置)儿女不得干涉;3.如果现任妻子李某去世或再婚,房屋交给我的继承人女儿小美、儿子小帅。 遗嘱有签名和落款日期。 遗嘱四(代书遗嘱) 时间:2023年5月7日 主要内容:1.名下存款、基金等均由妻子李某继承,过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补贴也由李某继承;2.现在居住的房产B,屋内的设备、家具家电、装饰装修都是和李某一同购买,属于陈大爷的财产部分均由李某继承。妻子李某对现在居住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现在居住的房产B能办产权证时由李某办理,由李某继承。房产A也由李某继承。 遗嘱注明:本遗嘱由律师代写,内容均是根据陈大爷的真实意思进行的书写。陈大爷在该代书遗嘱下方签字捺印确认。同时,附有《遗嘱见证书》《律师见证书》及该遗嘱见证过程视频录像。 遗嘱五(自书遗嘱) 时间:2024年4月13日 主要内容:现有房产B是房产A置换的,是与前妻刘某共同购买置换的,属婚前财产。按规定其与儿子小帅各有一半产权,陈大爷的一半留给儿子小帅,与妻子李某无关。 遗嘱有签名和落款日期。 现小帅、小美将李某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房产A归原告小帅所有;2.判令被告立即将房产B交还给原告小帅;3.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由原告小帅、小美与被告李某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首先确认陈大爷名下财产状况:1.房产A的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陈大爷,该房屋为房改售房;2.根据单位出具的证明显示,将陈大爷住房置换至房产B,住房性质为单位经济适用住房;3.陈大爷名下存款、基金若干。其次法院对五份遗嘱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确认被继承人陈大爷所立遗嘱一、三、四、五均为有效遗嘱,遗嘱二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从遗嘱内容来看,该4份遗嘱中关于房产B的处理处分意见相抵触,应按照最后出具的遗嘱为准,即按照遗嘱五的遗嘱内容由原告小帅继承。该4份遗嘱中关于存款、基金的处理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由被告李某继承。该4份遗嘱中对于李某是否对房产B享有居住权的处分意见相抵触,应按照最后出具的遗嘱为准,即按照遗嘱五的遗嘱内容被告李某不享有居住权。 综上,被继承人陈大爷所留遗产中房产B所享有的权利应由原告小帅继承。原告小帅主张房产A归其所有,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陈大爷出具的遗嘱中载明,该房产A已置换为房产B并交付陈大爷使用。 房产A虽仍登记在陈大爷名下,但自房屋置换后,陈大爷已不再具备对房产A享有所有权,故原告主张房产A由其继承,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李某将房产B交还给原告小帅的诉请,房产B现由被告李某居住使用,李某现已年满87岁,原告的主张会改变李某长期居住环境,不利于保护老年人权益, 因此,对于房产B,法院确认被告李某享有居住权至其不再使用该房屋为止,小帅对该房屋的处置不得影响李某享有的居住权。同时,李某在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情形下,应对原告小帅因无法占有、使用该房屋予以一定补偿。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陈大爷的房产B所享有的权利均由原告小帅继承; 二、被继承人陈大爷名下存款、基金均由被告李某继承和所有; 三、被告李某对房产B享有居住权至其不再实际使用为止。被告李某自陈大爷去世(2024年6月)起每月向原告小帅支付房屋占用补偿款至其不再使用上述房屋为止。2024年6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占用补偿款,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清,之后的款项按月每月底前向原告小帅支付。被告李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补偿款义务的,原告小帅有权主张被告李某将房产B腾空并交付给原告小帅; 四、驳回原告小帅、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五份遗嘱是否属于有效遗嘱、应以哪份遗嘱为准进行继承。 对于遗嘱一、遗嘱三、遗嘱五,均系自书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该规定,有效的自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二是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三是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三份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陈大爷亲自书写并签名,遗嘱中亦注明了年、月、日,三份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有效遗嘱。 对于遗嘱二,该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由陈大爷在立遗嘱人处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二中未显示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未有见证人在遗嘱中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故遗嘱二应属无效。 对于遗嘱四,见证书中包含见证笔录、代书遗嘱、律师见证书以及见证视频,包含代书遗嘱和视频遗嘱两种形式。关于代书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包含以下方面:一是见证人和代书人的总数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二是应当符合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三是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本案中,《代书遗嘱》文件中由被继承人陈大爷签字,无见证人签字,但同期形成的《见证笔录》中载明了被继承人陈大爷对于财产的处理意见并进行了记录,该见证笔录由见证人在每页签字,并由陈大爷在每页签名捺印确认,该见证笔录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有效遗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视频录像中可以显示被继承人陈大爷的肖像及其陈述对财产处置的意见,与见证笔录中载明的陈大爷关于财产的处理意见予以印证,故遗嘱四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4份有效遗嘱对于房产B的处置内容相抵触。故按照遗嘱五进行处置;对于存款、基金部分4份遗嘱内容没有抵触,均写明由被告李某继承,故法院判决存款、基金由李某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中,法院查明陈大爷对房产A不享有所有权,故法院驳回原告小帅继承房产A的诉请。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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