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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客户多次投诉且私收款项被公司开除违法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7-20 11:30:27


员工消极怠工,私收公司款项,公司开除合法吗?请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李某进入某环卫公司工作,2021年6月,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固定期限为2021年6月起至2024年5月,工作岗位为下水清污。2024年2月,环卫公司向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解除具体时间。李某申请劳动仲裁,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与环卫公司自2018年5月——2024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环卫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8万余元;环卫公司为李某补交2018年5月——2019年9月的社会保险。 

环卫公司辩称:环卫公司系依法辞退,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李某在职期间长期消极怠工,很多客户维护工作均需要其他小队帮助完成,且在职期间存在严重的利用公司车辆等职务便利擅自私收公司款项、给客户出具其他公司发票的违法行为、多次受到客户投诉且经过公司多次警告仍拒不改正、不服从管理、旷工等,综合其以上表现,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无须向其支付任何赔偿。 

双方各自提供证据证明己方主张。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李某在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工作期间,多名接受服务方对其清污工作不满意,对其多次投诉,环卫公司均向李某发送了《警告通知书》。根据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12个月内收到两次警告处罚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李某在接受环卫公司工作安排前往某公司进行清污工作中,私自收取客户款项,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卫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环卫公司依法向街道办事处工会告知解除理由,后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于李某要求判令环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李某要求环卫公司为其补交社会保险的诉求,未在劳动仲裁申请中提出,且缴纳社保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法院不予审理。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环卫公司在2018年5月至2024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为“严重违反”的情形,一般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环卫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开展工作制度培训,李某签字确认,李某对公司工作制度和相关要求应知晓,但之后李某行为多次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在多次提醒情况下,李某仍未改正。环卫公司因属于小微企业,没有设立工会,其向辖区办事处工会告知拟解除劳动关系事项和原因后,辖区工会并无异议,之后再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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