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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辆“不翼而飞”,车内物品谁来还?
发布时间:2026-07-20 11:40:54
在租车期间,因纠纷其中一方被告私自开走汽车,车内钱财丢失,该找谁赔偿?请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诉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张某、刘某、某实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在被告刘某、某实业公司租赁汽车一辆。在原告使用车辆期间,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张某以与被告刘某、某实业公司有其他纠纷为由,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开走,并未归还原告存放在车辆内的20余万元现金、手机、身份证等若干物品。故原告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四被告返还原告20万余元及利息;2.四被告返还原告的手机、鱼竿、身份证等物品。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与被告刘某(承租方)签订《租车合同暨结算单》,将案涉车辆租赁给刘某,并注明租赁车辆只能作为办公、旅游等承租方自用车辆使用,承租方不得使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运营等。后原告赵某(承租方)从某实业公司(出租方)处租赁该车,并签订《租车交接单》。该实业公司在出租方处签章,门店服务代表签字处有“刘某”签名字样。 原告赵某用车期间,将20万元现金用黑色背包装着放在该车的后备箱内,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位。后原告发现该车不见了,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是一名男子开走,随后其联系刘某并报警。警察询问时刘某称双方存在纠纷,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告知赵某开车人的联系方式。原告根据开车人提供的信息来到某汽车租赁公司,见到了开走车的人及案涉车辆。开走车的男子称案涉车辆是其租给刘某,其和刘某有纠纷,让刘某过来。原告询问后备箱的钱在哪儿,该男子说车上的东西一样也不会动。 被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向刘某发送视频,该视频内容显示,租赁车辆内存放有现金若干、手机两部、身份证一张、渔具若干等。现金、物品均在张某处存放。 后原告要求刘某给原告写了证明,证明案涉车辆是原告在使用,车内物品归原告所有。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20万余元及利息;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手机、鱼竿、原告的身份证等存放在车内的物品。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张某以与被告刘某、某实业公司之间存在纠纷为由,将原告从刘某、实业公司处租用的案涉车辆开走,并占有原告存放在车上的现金、物品不予返还,被告租赁公司对开走案涉车辆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张某对原告诉请的现金及物品存放在其处的事实亦不持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租车事实及车上存放的现金、物品归其所有的事实,故被告张某应向原告返还相关现金、物品。 在日常生活中,当遇到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等违法方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民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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