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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道路铁板“伤人”,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6-07-20 11:56:13
被施工钢板弄伤,该找谁赔偿?一起看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陈某骑电动车经过马路上铺设的钢板时,由于钢板接缝处不平且有较大缝隙,钢板面湿滑导致陈某摔倒受伤,经送医治疗,花费数十万医疗费。由于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陈某将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被告辩称 施工单位在机动车道夜间施工,白天正常覆盖钢板,非机动车道宽3米且没有任何施工和障碍。事故发生时,施工单位没有占道和施工,原告骑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未依法佩戴头盔造成其头部受伤。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骑电动车经过马路上铺的钢板时摔倒受伤,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当事人陈某因病情至今无法回答问题,无法证明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认定此事故责任。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及照片显示,施工单位铺设的钢板之间缝隙较大,钢板接缝处凹凸不平,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滑措施,加上清晨钢板面湿滑,导致原告摔倒受伤。但原告骑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骑行中未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医治疗,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等,显示原告陈某住院治疗的近半年时间共计花费医疗费79万余元。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的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之间具有“完全因果关系”。故综合全案情况,由原告自身承担50%的责任,被告施工单位承担50%的责任。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施工单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损失共计39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地面施工作业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人的法定义务,对此亦负有证明责任。施工人设置的警示标志应当明显、醒目,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采取减速、绕行等安全应对措施。且施工人应当对警示标志进行合理维护,确保其持续存在于施工期间。本案中施工单位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按照道路指示标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且骑行期间配戴安全头盔。本案中,原告骑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未戴安全头盔,故原告对其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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