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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载同龄人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6-07-20 12:10:31


两未成年人相约骑电动车外出,发生事故致乘车人受伤,赔偿责任谁承担? 一起来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丽(化名)与小欣(化名)曾系初中同学。某日,15岁的小丽微信邀约16岁的小欣骑车接其一起出去玩,小欣同意。小欣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小丽在某路口左转时与梁某驾驶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小欣及小丽受伤。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梁某承担主要责任,小欣承担次要责任,小丽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丽到医院救治并进行手术,产生住院费3万余元。后多次到医院复查并二次住院治疗,产生住院费1.2万余元。发生事故时,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三责险,保险公司为小丽垫付医疗费1.8万元。 

因赔偿问题,小丽将小欣、小欣监护人、梁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与小欣之间系熟人关系,小丽邀约小欣骑车一起外出玩耍,小欣骑电动自行车载小丽外出途中,与驾驶机动车的梁某发生交通事故,小丽和小欣在事故中均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虽认定梁某承担主要责任,小欣承担次要责任,小丽无责任,但事故发生时小欣系未成年人,小丽选择搭乘小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这种行为不但会对车辆行驶产生影响,与自身受伤亦存在因果关系,其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在小欣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予以适当减轻小欣的赔偿责任。小欣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小欣的行为对小丽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小欣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时,梁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因此,小丽因事故造成的合法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根据本案案情、各方当事人责任,法院认定由梁某承担80%的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小欣监护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剩余5%的损失由小丽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小丽赔偿损失3.3万余元; 

二、被告小欣监护人向原告小丽赔偿损失4000余元; 

三、驳回原告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大街小巷常能看到未成年人骑着电动车出行。实际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常出现违规载人、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而他们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应变能力有限,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对孩子的出行安全负责,不为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供电动车,杜绝违规骑行、载人,选择安全出行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安全成长。若未成年人导致他人受损,法定监护人需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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