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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955万劳斯莱斯仅投保100万,发生事故咋赔?
发布时间:2026-07-21 10:04:47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看待保险更加理性,并选择投保需要的险种。保险是分散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投保了就一定能得到全额赔偿吗?请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8日,某汽配修理部经营人王某微信联系李某(某保险公司员工),通过其在某保险公司为汽配修理部所有的一辆厢式货运车投保货物运输险,扫码支付保费后,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电子保单,并向其发送二人6月22日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包含提示免赔额、承保范围、出险时注意事项等内容。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汽配修理部,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主险条款适用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特别约定:“……1.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某汽车配件修理部,由其办理一切理赔事宜……6.被保险人所托运车辆新车购置价不得超过100万元,如新车购置价超过100万元,必须购买临时货运险确保足额承保……7.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本保单保险人仅承担上述(一)至(三)项约定的保险责任,除此之外的责任均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障范围。” 2023年1月,汽配修理部该辆厢式货车在运输一辆价税合计955万元的劳斯莱斯车辆途中,运输车辆厢式货车车厢顶部铁皮脱落,将运输的劳斯莱斯车辆车头部砸伤,为此汽配修理部通过贷款赔偿48万元的修理费。事故发生后,汽配修理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于2024年7月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8万元。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 2022年6月28日,某汽配修理部经营人王某微信联系李某(某保险公司员工),通过其在某保险公司为汽配修理部所有的一辆厢式货运车投保货物运输险,扫码支付保费后,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电子保单,并向其发送二人6月22日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包含提示免赔额、承保范围、出险时注意事项等内容。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汽配修理部,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主险条款适用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特别约定:“……1.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某汽车配件修理部,由其办理一切理赔事宜……6.被保险人所托运车辆新车购置价不得超过100万元,如新车购置价超过100万元,必须购买临时货运险确保足额承保……7.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本保单保险人仅承担上述(一)至(三)项约定的保险责任,除此之外的责任均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障范围。” 2023年1月,汽配修理部该辆厢式货车在运输一辆价税合计955万元的劳斯莱斯车辆途中,运输车辆厢式货车车厢顶部铁皮脱落,将运输的劳斯莱斯车辆车头部砸伤,为此汽配修理部通过贷款赔偿48万元的修理费。事故发生后,汽配修理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于2024年7月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8万元。 庭审中,被告提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约定:“……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第三条,除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货物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自然灾害;(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原告庭审陈述,原告通过保险人员小李购买保险,业务员仅让交钱,然后出具保单,针对保险的性质、责任范围、理赔范围、免责事项均无任何的告知和说明,也未交付任何的保险条款。 被告庭审陈述,本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属于特别约定第七条列明的三种情况,特别约定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适用特别约定。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对运输的货物享有不同种的保险利益,而对被运输的货物所享有的货物运输保险项下的利益是所有权利益,而非承运人赔偿责任利益。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承运人,其要求保险人理赔的依据是对第三人进行了赔偿,据此可以看出原告应当投保的是作为承运人的承运人责任险,而非货物运输险。因此保险人认为原告在保险合同项下不具有保险利益。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汽配修理部支付保险金5.0256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1.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权利
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为其所有车辆运输货物在被告处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在运输途中运输车辆本身棚顶掉落与被运输的劳斯莱斯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了劳斯莱斯车辆的损失,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抗辩原告作为承运人而非货物所有人,在保险合同项下不具有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故保险利益并非局限于所有权之上,本案保险标的是投保车辆上所运输的货物,即被运输的劳斯莱斯车辆,原告为被告承保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权主张本案合同权利。
被告辩称本案不符合特别约定中的保险责任情形,不予赔付。被告提交的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第六条保险责任载明了七种应予赔偿的情形,其中包含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的情形,原告的事故符合该情形,但在特别约定中却将保险责任减少为三种情形,明显减轻保险人责任,该约定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但被告提交的物流货物保险投保单的签章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而原告与微信昵称为“小李车险汽车运输”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28日上午原告才与保险代理人员加上微信,开始咨询和投保,在2022年6月27日即产生案涉投保单,明显不符合时间逻辑,故对该投保单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对特别约定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对于被告辩称不符合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情形不予赔付,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原告未足额投保,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原告所托运车辆的购置价为955万元,原告仅投保100万元,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为10.47%,保险标的产生的损失为48万元,被告应按照该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付金额应为5.0256万元。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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