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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责任一定能免吗?
发布时间:2026-07-21 10:10:38
保险合同中标明免责,就真的无责吗?请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基本案情 方某(女)与杨某(男)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杨某(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受益人为方某。 2021年5月,杨某驾驶A车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所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的已发生单方事故停在车道内的B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约20分钟后,余某驾驶C车与刘某驾驶的D车碰撞,致使D车又与A车(此时车内无人)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一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一的次要责任;余某负事故二全部责任,刘某、杨某不负事故二责任。杨某先后三次住院共381天后不治身亡。方某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共计109万余元。 被告辩称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与杨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中,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不予赔偿。根据方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杨某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承担主要责任,有重大过错,依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杨某系被保险人,因杨某已去世,方某作为唯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主张相应权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方某主张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辩称免责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不予赔偿,结合本案,《保险合同》第六条责任免除保险条款中关于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的相应责任免除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中约定免赔的条件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而第二款规定中约定免赔的条件为“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两款条款均系格式条款。交通出行过程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难免存在过失,上述第二款显著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未出现酒后驾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支付方某保险金100万元,支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7万余元。方某请求过高部分,证据不力,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一、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方某《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保险金100万元、《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金7万余元;二、驳回原告方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保险日渐融入我们的生活。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高效便捷,但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签订格式条款时,要尽量对合同内容充分了解,特别注意减轻及免除对方责任或限制自身权利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充分明确自身的权益和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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