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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权益可申请先行支付,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6-07-21 10:33:38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公司拒绝工伤赔偿,社保机构可以提前垫付相关赔偿款项。 基本案情 梁某(化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梁某为工伤。因用人单位某劳务公司未依法为梁某办理工伤保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劳务公司向梁某家属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供养抚恤金合计67万余元,自2018年8月起按月支付梁某母亲黄某供养抚恤金1200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公司向梁某家属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供养抚恤金合计67万余元,自2018年8月起按月支付梁某母亲王庆兰供养抚恤金1200余元。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梁某家属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梁某家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向梁某家属出具《关于梁某同志工亡待遇先行支付的答复》,决定不予先行支付。梁某家属遂将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的《关于梁某同志工亡待遇先行支付的答复》,并责令社保经办机构对梁某家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重新审核并支付。社保经办机构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社保经办机构先后共向梁某家属支付梁某工伤待遇74万余元。 因追偿无果,社保经办机构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上述已先行支付的74万余元及利息损失。被告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公司偿还原告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74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社保经办机构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权向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追偿。本案中,死者梁某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因被告公司未依法缴纳梁某的工伤保险且公司无力赔付,导致原告先行向梁某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已向梁某家属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获得向被告公司追偿的权利,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74万余元,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亦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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