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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起火殃及楼上,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6-07-21 10:56:26
一楼邻居起火连累五楼被烧毁,索赔时却遇各方推诿。无奈诉至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一天凌晨,某小区某单元一楼小院着火,浓烟滚滚,后消防大队到达现场扑灭大火。据消防大队调查,该次火灾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大火烧毁一楼住户院内存放物品,并使周边住户家具、电器、被褥等物品不同程度烧毁烧损,火灾造成3人受伤。起火部位为一楼西户室外简易棚内书桌附近,起火原因排除雷击、人为放火、外来火源、自燃,不排除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张某作为起火住户楼上的邻居,也在此次大火中惨遭殃及,经评估损失达9万余元,张某既心疼又生气,自家的损失必须有人来负责!张某找居委会、找物业公司、找失火的邻居,寻求赔偿方案,但一圈下来,各方均拒绝赔偿,张某无奈将居委会,物业公司,起火房屋产权人齐某,房内居住的老刘夫妇、刘甲、刘乙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损失。 庭审过程 被告齐某辩称 虽然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但其并非案涉房屋的管理者与使用者,对房屋无管理者义务。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时约定房屋归齐某,但一直由刘甲和其父母、弟弟刘乙居住。起火点位于室外简易棚处,系刘甲一家违规搭建,与齐某无关。齐某在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甲、刘乙辩称 案涉房屋不是登记在刘甲、刘乙名下,刘甲每月来看望父母时居住,刘乙偶尔在房屋居住,火灾前6天才来此常住,刘甲、刘乙并不是案涉房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简易棚在案涉房屋以外,系老刘夫妇占用公共区域搭建,和刘甲、刘乙无关。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 物业公司服务范围是公共区域,火灾发生地点是在被告家中,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告知、督促、反映等义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居委会辩称 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且没有查处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职责,与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老刘夫妇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庭审另查明,火灾后消防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被消防大队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告刘甲、刘乙、老刘夫妇均在消防大队询问中陈述:院子和简易房由老刘夫妇慢慢扩展搭建而成,院子范围超出开发商赠送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及确定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首先,根据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火灾认定书结合各方陈述,可以证明因案涉房屋的住户对其在室外公共区域私自搭建的简易棚内私拉电线管理不慎出现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致使原告房屋及房屋内财产受损,故在案涉房屋居住的被告老刘夫妇、刘甲、刘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其次,根据消防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故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再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齐某、居委会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故被告齐某、居委会不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本案发生的因果关系,结合被告老刘夫妇、刘甲、刘乙、物业公司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老刘夫妇、刘甲、刘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因电路故障酿成火灾事故频有发生。本案居民未遵守安全用电相关规章制度,私搭乱建、违规用电导致事故发生,不仅自家损失惨重,还要赔偿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在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予以消除或报相关部门消除,未能全面履行义务,对事故发生亦需承担部分责任。金小法提醒大家,安全用电无小事,防患未“燃”很重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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